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湖北省矿业发展(湖北省矿业发展中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9-21

湖北省年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1、年湖北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在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同时,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贯彻落实国务院两个28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有力地规范和加强了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与保护工作,促进了国土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转变。

2、年是“十一五”开局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历史新阶段,对资源的需求特别是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再创历史新高。同时,国家为防止经济“过热”、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继续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对土地“闸门”把得更加严紧,国土资源部门面临的双重压力比往年更大、困难更多、任务更艰巨。

3、下篇则具体到各省级行政区的《北京市2003年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3年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这部分详细列出了各地区对2003年国土资源的统计分析,包括土地利用、矿产开采、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详细数据和情况,为各地的经济发展和资源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

4、国土资源状况 (一)土地资源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2005年全省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面积1 7917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864%;建设用地面积1387万公顷,占总面积的32%;未利用地1950万公顷,占总面积的04%。

湖北省水利厅砂石矿业权出让收益县级返还比例

矿业权出让收益比例:资源所在地为民族自治县(包括享受民族自治县待遇的县,下同)的,按照中央40%、自治区本级16%、设区市10%、民族自治县34%的比例分成。资源所在地为其他县(市)的,按照中央40%、自治区本级26%、设区市10%、县(市)24%的比例分成。

湖北省地质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公司曾先后获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资质和荣誉。在知识产权方面,湖北省地质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拥有软件著作权数量达到5个,专利信息达到16项。此外,湖北省地质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还对外投资了9家企业,直接控制企业1家。

作为全省矿业和矿产品加工业的引导者,湖北省的矿业开发活跃,已开发利用91种矿产,923个矿产地,产值和就业人数庞大,对全省工业产值和进出口贸易有重要影响。地矿局的地质工作对形成“三大矿业走廊”和“七大矿业基地”起到了关键作用,对三峡工程、长江大桥等国家重大项目提供了地质服务。

据了解,湖北省地质局此次事业单位改革体现出3个方面特点:一是强化了地质环境保护职能。

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勘查开发局和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局是我省勘查工作的两支主力军,2006年他们认真研究把握国家和本省加强地质工作的政策及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加强联系沟通,协调各方关系,调整立项思路,积极组织申报和落实各类国家资金地勘项目,争取国家和本省财政资金项目54项,经费达7520万元。

近年来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湖北地质勘查院发现和勘查磷矿资源储量20多亿吨;发现20个磷矿区,其中:特大型(1亿吨以上)矿区7个;大型矿区4个;中型矿区5个;小型矿区4个。

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机构概况

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简称省地矿局,创建于1956年,曾隶属于地质矿产部和国土资源部。1999年起归属省政府管理,现为省政府直属的正厅级事业单位,编制规模52名。

根据《批复》,原“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更名为“湖北省地质局”,并将该局处于相关市州的10个地质队加挂“湖北省地质环境监测保护站”名称,进一步强化了地质环境事业职能,这意味着该局工作职责由主要从事地质找矿转向资源保障与环境保护并重。二是适应了地质工作向民生领域转型发展的新趋势。

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工资待遇好。根据查询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招聘信息显示,岗位性质为事业编,基本工资3000元每月,年终奖30000元,8小时工作制,周末双休,五险一金。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隶属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是国家二级即省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管理保护提供技术支撑。

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原武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于1980年6月17日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鄂政文〔1980〕39号),是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直属事业单位。2009年1月,省地矿局决定将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与湖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的人员、资产进行合并重组。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1、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保障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2、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矿产勘查管理,维护勘查秩序,保护勘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区域地质调查等工作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3、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旨在合理利用资源,提升资源效益,保护生态环境,并推动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该条例的制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的实际情况。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利用,以及地质灾害的防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